(2014)莲执裁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素英与被执行人桂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素英,桂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500号申请执行人桂素英,女。被执行人桂素玲,女。申请执行人桂素英与被执行人桂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素英2014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990.3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7日,被执行人桂素玲向本院缴纳案款87189.36元。2015年5月22日经与申请人桂素英谈话,案款86000.36元向申请人兑付,申请人出具收条,利息不足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