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执裁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素英与被执行人桂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素英,桂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500号申请执行人桂素英,女。被执行人桂素玲,女。申请执行人桂素英与被执行人桂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素英2014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990.3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7日,被执行人桂素玲向本院缴纳案款87189.36元。2015年5月22日经与申请人桂素英谈话,案款86000.36元向申请人兑付,申请人出具收条,利息不足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