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成华与灌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灌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085号原告成华。委托代理人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西苑中路9001号。被告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同上。第三人江苏耀中铝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西苑南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诉被告灌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处、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