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庞建华与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张玲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建华,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张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建华,女,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09425-4。法定代表人:彭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椿,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35342-X。法定代表人:庞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玲,女,住安徽省铜陵市。上诉人庞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陈西,被上诉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克群、王良椿,原审被告铜陵美邦时装制衣有限公司、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圣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代理审判员 胡四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