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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刘解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刘解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刘解火,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刘解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解火无存款,且下落不明,被抵押车辆(皖BLW7**)也查无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方 进审判员 : 季 平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