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申请宣告吴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甲,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高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高和顺(申请人祖父),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立明,系公主岭市怀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某某,女,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高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7年申请人父亲高某乙因故死亡,母亲吴某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二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失踪。经查,申请��高某甲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吴某某,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原住公主岭市怀德镇楼上村九组。该人于2008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七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某某仍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甲系被申请人吴某某之子,系吴某某的利害关系人,吴某某自2008年离开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七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吴某某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高某甲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宫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