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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梁海军与苏凤华、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军,苏凤华,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梁海军,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春华,鄂尔多斯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苏凤华,又名苏华,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个体。被告刘凤英,女,汉族,38岁,个体。原告梁海军诉被告苏凤华、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格根塔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凤华、刘凤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和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共借款2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被告苏凤华以一套房产提供担保,且给原告梁海军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条。二被告属夫妻关系。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被告均推诿拒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63000元(从2013年12月6日至2015年3月6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一: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苏凤华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梁海军借款本金20万元,约定利息为2%的事实。证据二: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苏凤华于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梁海军借款1万元的事实。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苏凤华与被告刘凤英为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苏凤华、刘凤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系原件,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上的具体内容模糊而不清楚,后经法院依职权调取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确认原告所证明的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凤华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共借款21万元,其中20万元借款约定月利率2%,借款本金10000元未约定利息。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苏凤华与被告刘凤英于2001年2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苏凤华向原告梁海军共借款21万元有被告苏凤华给原告梁海军出具的借条、借款合同为证,其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被告苏凤华应予偿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21万元的利息,由于双方在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本金20万元明确约定利息2%,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本金1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凤英应当与被告苏凤华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凤华、刘凤英共同向原告梁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63199.99元(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准,从2013年2月6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20万元为准,从2015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元,保全费1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