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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兴旺物资有限公司与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兴旺物资有限公司,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太原市城兴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309号3幢5层西506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娥,总经理。被申请人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青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武梅琴,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市城兴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482175.25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2175.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82175.2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风香、王文哲共同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6号1幢2单元1层102号房屋一套、担保人孙玉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城兴旺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2175.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82175.25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482175.25元。二、查封担保人赵风香、王文哲共同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6号1幢2单元1层102号房屋一套。三、冻结担保人孙玉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