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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曹星与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星,高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曹星,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高志勇,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星诉被告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志勇自愿偿还原告曹星借款150万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偿还60万元;于2016年5月5日前偿还9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高志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付艳宇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韩瑞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