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曹星与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星,高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金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曹星,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高志勇,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星诉被告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志勇自愿偿还原告曹星借款150万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偿还60万元;于2016年5月5日前偿还9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高志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付艳宇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韩瑞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