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忠诚与深圳众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诚,深圳众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反诉被告)蔡忠诚,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晨东,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众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扬武,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松键,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蔡忠诚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众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全南三扬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全民一初字第39号]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影响,故本案宜待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众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全南三扬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判结果确定后,方能继续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温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