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催字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古田尚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民催字7号申请人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港三路2号。法定代表人古田尚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宁,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农行绍兴上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731447,出票金额为80000元,出票行为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卧龙家用电机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华日新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技江审 判 员 方艳青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