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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罗振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潘传海,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艺及其辩护人潘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25日21时许,钟某见(另案处理)因与女友黄某凭的前男友黄某田发生矛盾,利用黄某凭的QQ约黄某田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村某路某大桥底对开路段见面,又纠集了被告人罗某艺以及陈某甲、谭某华、胡某成、胡某富、杨某、陈某兴(均另案处理),带备刀具、水管等一起去到上述地点。钟某见与黄某田见面后发生争执,胡某富、钟某见等人随即用拳脚、持水管与刀具一起殴打被害人黄某田、黄某书,致黄某书身���多处受伤。随后,被告人罗某艺搭载杨某等人离开现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艺的供述;被害人黄某书、黄某田的陈述;证人陈某甲、钟某见、胡某成、谭某华、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被告人罗某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艺犯寻衅滋事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某艺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2.被告人罗某艺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罗某艺无前科,是初犯;4.被告人罗某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某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艺归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全部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综观被告人罗某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作用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罗某艺犯罪情节较轻微,对其犯罪行为可不需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罗某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丁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