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红星、陈美香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红星,陈美香,楼佳明,楼佳能,楼巍,楼永亮,楼芳,楼森林,万赵林,陈美玲,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利通塑胶有限公司,义乌市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3号。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被执行人楼红星,经商。被执行人陈美香,经商。被执行人楼佳明,经商。被执行人楼佳能,经商。被执行人楼巍,经商。被执行人楼永亮,经商。被执行人楼芳,经商。被执行人楼森林,经商。被执行人万赵林,经商。被执行人陈美玲,经商。被执行人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城镇金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楼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法定代表人楼永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瑞云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楼红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渡磐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夏德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利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团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赵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玩具基地吴晗路。法定代表人万赵林,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红星、陈美香、楼佳明、楼巍、楼永亮、楼芳、楼森林、万赵林、陈美玲、浙江威德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义乌市盟凡纺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利通塑胶有限公司、义乌市第克思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楼芳、楼森林、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浙江双佳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6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