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顾本林与杨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本林,杨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顾本林。被告杨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本林诉被告杨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本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本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00元,由原告顾本林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皮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