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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顾本林与杨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本林,杨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顾本林。被告杨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本林诉被告杨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本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本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00元,由原告顾本林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皮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