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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薇、张瑞、何雪琳、张伯堂、牟含荣诉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黄张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张瑞,何雪琳,张伯堂,牟含荣,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黄张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45-2号原告张薇。原告张瑞。原告何雪琳委托代理人赵世川(特别授权),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薜小荣。原告张伯堂。原告牟含荣。被告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梅。被告黄张恒。委托代理人田云(特别授权),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劲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金群,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薇、张瑞、何雪琳、张伯堂、牟含荣诉被告达州市明盛运业有限公司、黄张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张元斌死亡、李绍永受伤,现李绍永仍在医院治疗,为利于案件公正处理,即交强险理赔款和商业险理赔款正确分割,本案中止诉讼,待李绍永治愈提起诉讼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