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民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家发于赖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发,赖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民字第915-1号申请执行人郑家发,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兴国人。被执行人赖家旺,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兴国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委托江西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赖家旺所有的东风本田越野车[车牌号:赣B7F1**]壹辆。2015年5月8日买受人赖某某以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赖家旺所有的东风本田越野车[车牌号:赣B7F1**]壹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赖某某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赖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赖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 樱审判员 曾 智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承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