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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与黄凯、刘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黄凯,刘国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北段周庄铜山大道中段。负责人陈忠义,经理。被告黄凯,男,约3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刘国志,男,约40岁,住驿城区。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与被告黄凯、刘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瑞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