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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调确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76号申请人王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案由:法定继承申请人王某以其是被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纠纷,需办理有关继承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其父母王某甲、王某乙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0x**号)100%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归其所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并做出书面承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由保证人崔某、郭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王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由审判员陈彦廷进行了独任审理。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甲(公民身份号码:××)与王某乙(公民身份号码:××)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2013年4月7日,王某乙死亡,生前未留遗嘱。王某乙死亡后王某甲一直未再婚,2014年11月27日,王某甲死亡,生前亦未留遗嘱,被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两人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10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甲与王某乙共同所有。被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王某乙、王某。王某乙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证处公证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父母王某甲、王某乙遗留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100%的产权份额由申请人继承,归其所有。经审理,初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确定的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及保证人理解司法确认内容,愿意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决定对申请事项裁定如下:被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xx小区xx栋xx号住宅(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100%的产权份额,由申请人王某继承。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已付)。本确认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依法办理本确认裁定书主文中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提取手续。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彦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