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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丁金德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金德,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金德,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央,总经理。上诉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金德、原审被告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兴华街与桃源路交叉口,该合同履行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