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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65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同意给被告张某和好机会,原告朱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