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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艳会与马某某等3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会,马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朱艳会,女,1974年2月3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2006年1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自军,系被告马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张兴利,系被告马某某母亲。被告赵某某,男,1999年9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富起,系被告赵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唐素英,系被告赵某某母亲。被告李某某,男,2001年3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忠新,系被告李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闫春玲,系被告李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会与被告马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艳会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