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文秀与李志明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