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41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席张村4组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席张村4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