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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41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席张村4组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席张村4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