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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国山与姚宝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山,姚宝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张国山,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姚宝山,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山与被告姚宝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山撤回对被告姚宝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国山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