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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卜建平与被告魏榆军、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建平,魏榆军,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卜建平。被告魏榆军。被告刘静。原告卜建平与被告魏榆军、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卜建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榆军、刘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建平撤回对被告魏榆军、刘静的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建平撤回对被告魏榆军、刘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退还原告卜建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