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芹与被执行人王丽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芹,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5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芹,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三角线***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丽军,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下荒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素芹与被执行人王丽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建交民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