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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素芹与被执行人王丽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芹,王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5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芹,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建平县铁南街道三角线***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丽军,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下荒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素芹与被执行人王丽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建交民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赵润军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