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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阴晶鸿精细微粉有限公司与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晶鸿精细微粉有限公司,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江阴晶鸿精细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夏尧桥1-1号。法定代表人:薛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承洪良,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仕西村)。法定代表人:应小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晶鸿精细微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荣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晶鸿精细微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江阴晶鸿精细微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