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振恒诉被告张福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恒,张福全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闫振恒,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被告张福全,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恒诉被告张福全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振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炳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