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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振恒诉被告张福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恒,张福全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63号原告闫振恒,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被告张福全,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恒诉被告张福全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振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炳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