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品洁与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郑荣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洁,郑荣德,曹汉梅,胡志开,郑国光,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459号原告王品洁,女,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兰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荣德,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曹汉梅,女,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胡志开,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郑国光,男,195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荣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洁诉被告郑荣德、曹汉梅、胡志开、郑国光、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郑荣德、曹汉梅、胡志开、郑国光、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16,70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荣德、曹汉梅、胡志开、郑国光、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916,70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小勇代理审判员 万发文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