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文斌与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斌,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8989号原告白文斌,男,汉族,44岁1970年4月29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20100-5.法定代表人:陈俊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文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四清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白文斌承担。审判员 白连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