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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田亮与王建军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亮,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田亮,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下村镇成庄煤矿。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阳城县人,现住泽州县下村,农民。田亮与王建军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484号民调解决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建军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田亮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595元。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苗光明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无存款,需等待其他案件审理后履行本调解书,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债务30954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田亮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王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在接到本裁定书10日内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立庆执行员  唐红军执行员  李军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