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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闫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