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詹杰,彭春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杰,彭春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5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杰,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春辉,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杰、彭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的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詹杰、彭春辉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广珠公路金色华庭雷诺汽车专卖店东侧的停车位处,持一把救生锤将被害人欧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X×××××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和被害人曾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X×××××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敲破,并入车内盗窃,将被害人欧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400元和被害人曾某甲放于车内的人民币30元盗走。经鉴定,上述两辆车辆被毁坏的车窗玻璃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999元;2.2014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詹杰、彭春辉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广珠公路多喜中心东面的停车处,持一把救生锤将被害人潘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X×××××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和被害人曾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X×××××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的左后车窗玻璃敲破,并入车内盗窃,将被害人潘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100元、黑色手套和白色手套各一双盗走;接着二人去到伦教街道小商品综合市场南面处,将被害人覃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X×××××棕色海马牌小型汽车左前车窗玻璃敲破,入车内盗窃。经鉴定,上述三辆车辆被毁坏的车窗玻璃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662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的供述及对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欧某、曾某甲、潘某、曾某乙、覃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起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詹杰、彭春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杰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春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彭春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被告人詹杰、彭春辉处起回两双手套并发还被害人潘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杰、彭春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杰、彭春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杰、彭春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春辉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詹杰、彭春辉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瑞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艳媚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5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