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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尹喜梅等申请常继新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喜梅,龙秀兰,常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尹喜梅,女性,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龙秀兰,女性,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常继新,地址农安县杨树乡杨树林村*组。尹喜梅、龙秀兰申请执行[常继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榆刑初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喜梅、龙秀兰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榆刑初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