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沈某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沈某,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黄某甲。原告沈某。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沈某与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