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加勇与张书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加勇,张书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梁加勇,农民。委托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书来,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张玉文,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勇诉被告张书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加勇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梁加勇负担。审判长 张万斌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李力争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