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彭涛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彭涛。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S层。法定代表人石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诉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涛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