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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爱民等与苏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民,张立山,苏国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张爱民,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张立山,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海俊(系原告张立山之母),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苏国民,男,4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张立山诉被告苏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张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爱民、张立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