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爱民等与苏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民,张立山,苏国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张爱民,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张立山,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海俊(系原告张立山之母),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苏国民,男,43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张立山诉被告苏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张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爱民、张立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