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岑付山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付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867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付山,男,1996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布依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普安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后脱逃,2015年3月11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付山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付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岑付山与王某、潘某、项某(分案处理)预谋抢劫并准备刀具,后各携带1把水果刀结伙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莲屿社区“豪庭”娱乐会所门口对面的马路边,被告人岑付山及王某走在前面,趁被害人邱某不备,抢走其1个黑色挎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767元的“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及充电宝、化妆品等物(均无法估价)。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岑付山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到福建省厦门翔安区马巷镇曾林村抓获同案人王某。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先后于2014年11月10日、2015年2月5日向被告人岑付山发出传讯通知书,但其均未能按规定接受传讯。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岑付山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岑付山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赃物手机1部、作案工具水果刀4把;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传讯通知书,扣押赃物及作案工具的相关材料,发还赃物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同案人项某、王某、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岑付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凶器,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付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岑付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园审 判 员 阮 芳人民陪审员 蔡星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