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海宁市美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美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美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602-2号原告:海宁市美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敏。委托代理人:沈菊生。被告:嘉兴市美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姬。委托代理人:唐建伟、章毅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美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美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美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5元,由原告海宁市美格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俞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