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力神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吕振、胡俊、胡长国、胡长军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力神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吕振,胡俊,胡长国,胡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3号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负责人:刘治。委托代理人:罗岳,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庚,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台湾路宏兴里1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被申请人:湖北力神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宏兴里19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被申请人: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被申请人:胡德满。被申请人:吕振。被申请人:胡俊。被申请人:胡长国。被申请人:胡长军。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戚丽娟,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力神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吕振、胡俊、胡长国、胡长军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力神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吕振、胡俊、胡长国、胡长军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八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力神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吕振、胡俊、胡长国、胡长军银行存款3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李钢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