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陈肖彦、周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肖彦,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周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肖彦,系长沙市芙蓉区联铭消防器材经营部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东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沙路2023号101间。法定代表人吴李军。原审被告周群。上诉人陈肖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东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群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32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是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恒大雅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有证据《消防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证明,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上诉人陈肖彦经营的长沙市芙蓉区联铭消防器材经营部,该经营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三湘水暖市场,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有管辖权。上诉人陈肖彦提出“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袁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