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廷旺与李新霞、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旺,李新霞,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李廷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振伟,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霞,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豫D×××××号出租车司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号。组织机构代码:X14865996.法定代表人翟庆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庆伟,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代表人王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云,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廷旺诉被告李新霞、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以下简称万顺出租车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平顶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廷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伟,被告万顺出租车行委托代理人翟庆伟、被告人财保平顶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瑞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廷旺诉称,2014年6月28日19时30分许,李廷旺骑自行车在平顶山市××北段××气××附近正常行驶,被被告李新霞驾驶的、万顺出租车行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号出租车撞倒,致原告李廷旺受伤。原告受伤后,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34天。该事故经平顶山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新霞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新霞支付原告现金23600元后拒不赔偿原告下余损失,且肇事车辆在被告人财保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请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24086.36元、误工费8266.67元、营养费1020元、伙食补助费1020元、交通费1020元、护理费2742.76元、伤残赔偿金58539.4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牙齿修复费123600元、鉴定费820元、检查费100.23元。庭审中,原告将牙齿修复费变更为89000元。被告万顺出租车行辩称,1、我车行不是实际车主,对肇事车辆没有支配权和运营权。交通事故属侵权纠纷,我车行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事故车辆在被告人财保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原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下余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车行的诉讼请求。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李新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19时30分许,在平顶山市××北段加油站口,被告李新霞驾驶豫D×××××号出租车掉头时,与李廷旺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李廷旺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认定,李新霞应负此事故全责,李廷旺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廷旺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牙齿脱落。2、脑挫伤(右额叶)。3、蛛网膜下腔出血。4、双侧颞骨骨折。5、创伤性牙齿折断。6、创伤性牙齿松动。7、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年8月1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给予义齿修复,适当休养,并对症治疗。住院期间有陪护1人。原告住院34天,共计支付医疗费24086.36元。原告李廷旺损伤经本院委托,2014年11月4日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廷旺因交通事故损伤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导致的右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3月30日,该鉴定所对原告李廷旺牙齿缺失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为:李廷旺后期需行种植牙安装,费用包括植体5000元/颗(含手术费、人工牙根、麻醉费、基台费等);修复体20004000元/颗。费用约需70009000元/颗。原告支付鉴定费820元。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因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24086.36元、检查费100.23元计24186.59元。2、护理费原告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明确住院期间陪护1人。护理费依据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为2652.19元(具体计算为28472元/天÷365天×34天X1人)。3、误工费,平顶山市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受伤前月工资为2000元整。原告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100天为6666.67元,具体计算(2000元/30天x100天)。4、营养费340元。5、伙食补助费1020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7、伤残赔偿金(24391.45元X20年x12%)58539.4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年龄、家庭状况、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本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本院酌定为8000元。9、牙齿修复费:原告牙齿缺失11颗,实际种植牙9颗,费用为72000元(8000元X9颗)。以上原告李廷旺损失共计173904.9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新霞支付原告23600元。另查明,豫D×××××号出租车在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并投有覆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险,以上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住院病案、医疗费等票据、鉴定意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侵害,如违法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被告李新霞驾驶豫D×××××号出租车掉头时,与李廷旺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李廷旺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认定,李新霞应负此事故全责,李廷旺无责。原告李廷旺要求被告李新霞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各项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部分应予支持。因DT0492号出租车车辆登记挂靠在万顺出租车行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万顺出租车行作为被挂靠人应与李新霞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车辆豫D×××××号出租车在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有覆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有义务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确定的应获赔偿金额直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因交通事故受害方总损失为173904.93元,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下余51904.93元损失由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在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扣减被告李新霞已支付的23600元,原告下余损失共计150304.93元由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赔偿。因被告中财保平顶山分公司足以赔偿原告李廷旺的损失,故被告李新霞、万顺出租车行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廷旺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50304.93元(已扣减李新霞垫付原告李廷旺的23600元)。二、驳回原告李廷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1元,原告李廷旺负担1065元,被告李新霞负担3306元;鉴定费820元,由被告李新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烈 贞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人民陪审员朱小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延 东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