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务农。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致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