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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倪某。被告于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原告倪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