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小轩,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斌。被告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