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宁津县迪能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与涿州市鑫昊汇元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迪能冷暖科技有限公司,涿州市鑫昊汇元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宁津县迪能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西环路西。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涿州市鑫昊汇元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平安北街109号A座汇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迪能冷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鑫昊汇元集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涿州市鑫昊汇元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的账户04×××12内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