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明龙与冯建民、郭银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龙,冯建民,郭银珠,冯文亮,冯文现,冯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拟稿纸核稿签发:主办单位:朝城法庭拟稿人: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吴明龙,农民。被告冯建民,农民。被告郭银珠,农民。系被告冯建民之妻。被告冯文亮,农民。被告冯文现,农民。被告冯建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龙与被告冯建民、郭银珠、冯文亮、冯文现、冯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明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吴明龙负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虞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