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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刘忠新与王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新,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新。被执行人王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1,24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16,05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光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洲地区武汉世茂锦绣长江三期9号楼商铺1层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和2层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出租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房屋租金收入。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送达了(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光应收租金,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至今未协助履行扣留、提取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付被执行人王光的房屋租金1,440,73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