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吉兵与广州天德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吉兵,广州天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周吉兵,男,1986年11月16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广州天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湴湄星海路。法定代表人李进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吉兵诉被告广州天德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吉兵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吉兵负担。审 判 长 ��敏代理审判员 段 强人民陪审员 何姗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