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树秋与王利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秋,王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秋。被执行人:王利波。申请执行张树秋与被执行人王利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5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利波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